1.表内所列项目,申请人应如实填写,并对所填情况的真实性负责。
2.表内的年、月、日一律用公历和阿拉伯数字。
3."现工作单位”请填写单位全称,不得简化。
4."主管部门”区县级单位及民营企业填所属区县财政局,市级及以上单位填所属主管部门。
5."单位级次”按单位所属级次填报,其中:民营企业填报“区县级”。
6."单位类别”按所在单位类型对应填列“企业类”、“会计师事务所类”、“行政事业类”、“学术类”。
7."学习培训”须写从大学开始(含已参加国内外培训经历)起止时间。
8."工作经历”含基层锻炼、挂职经历和驻外工作经历,按时间顺序注明工作经历及所担任职务。
9."已发表论文及著作”须注明发表论文及著作的名称、时间,发表刊物名称或出版社名称等。
10."获得奖励或表彰情况”须注明参加工作以来获得奖励或表彰的时间、名称以及级别等。
11."所在单位意见”须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填写对申请人的工作鉴定,需单位负责人签字,加盖单位公章。
12."会计专业技术资格”填写已取得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。如为通过高级会计师考试的,应填写“通过高级会计师考试”,并注明考试成绩。
13."证明材料还需提供所填列的“职务任职文件、学历证书、获奖证书、执业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、相关外语能力和承担重大科研项目证明文件”的复印件,发表论文及该期期刊的封面、封底和目录页复印件,发表专业著作的封面和封底复印件。
14."照片”一律用近期二寸正面半身免冠彩色照片。